附件2
宝鸡文理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和解决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造成的暂时性经济困难,学校给予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的资助。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补助金额
第三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对象:努力学习,生活俭朴,品行端正,无违纪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的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申请条件:
1.学生本人身患大病、重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等,个人经济来源受到重大影响,导致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
2.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又遭遇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如家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家庭经济来源受到重大影响,学生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
3.其他突发性、临时性、特殊性事件,影响学生基本生活的情形。
第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原则上每生每次的申请金额不超过2个月的宝鸡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生每学年原则上获得学校补助累计次数不得超过2次。相关参考标准如下:
1.父母一方因病、突发意外丧失劳动力或学生因病无法维持上学的基本生活费用,经个人申请和二级学院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500—800元。
2.本人生病医疗费用较高或者父母一方病逝、意外离世或者受到严重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海啸、干旱、洪涝)等不可抗力影响,家庭经济出现严重困难,无法维持基本支出或生活费用,经个人申请和二级学院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800—1200元。
3.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成为孤儿,无经济来源,家庭特别困难,无法支付上学或看病费用,经个人申请和二级学院审核,确定符合条件者每人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1200—2000元。
第三章 申请流程与管理监督
第六条 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即可以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同一学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再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审批流程:
1.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提交手写申请书、《宝鸡文理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二级学院审核研究,提出意见。二级学院对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根据学生临时困难程度,经二级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提出意见(是否给予补助及相应补助金额),并在《宝鸡文理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签字、加盖公章;
3.学校审核审批。二级学院审定后,将学生相关证明材料、《宝鸡文理学院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宝鸡文理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发放登记表》、二级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复印件等材料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每生每次申请金额在1200元以内的,由二级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1200元以上的,由学生处处务会研究审批。特殊情况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资助中心审核、学生处处务会批准;
4.报账发放。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二级学院辅导员按财务管理制度报账。财务处将临时困难补助金直接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和二级学院可以不予补助或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临时困难补助:
1.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2.在生活中有高消费行为,铺张浪费情况较为明显;
3.学习态度不端正、不思进取;
4.有违纪违规行为;
5.其它违规使用补助的情况。
第九条 临时困难补助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上级纪检、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