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宝鸡文理学院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l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在校内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原则
以学习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以增长知识、提高能力为主,以经济补偿为辅。勤工助学实行“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校分管领导任组长,校纪委、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财务处、人事处、科研管理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参加,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审定全校勤工助学活动计划和岗位设置方案。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勤工助学用工单位指定本单位勤工助学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单位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条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工作职责:
1.负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计划的草拟和实施;提出全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方案。
2.负责为用工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勤工助学人选。
3.负责组织学生与用工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
4.负责对全校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培训、教育工作。
5.负责指导各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
6.负责收集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负责向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8.负责建立勤工助学工作档案,做好全校勤工助学活动资料的归档工作。
9.负责勤工助学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评选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1.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增强学生专业技能、发挥学生兴趣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原则。设置岗位需有一定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工作能力要求,一般服务性或基础性工作可通过招募学生开展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完成。
2.勤工助学岗位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原则上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根据我校实际,仅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所有岗位的工作必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上每学年开展一次。
第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责任心强,服从组织安排,能胜任工作;
3.家庭经济困难且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专业技能突出、综合素养全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名学生只能在一个岗位上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程序:
1.各用工单位申报勤工助学岗位,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汇总、整理;
2.校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本学年各用工单位岗位数和全校勤工助学岗位数;
3.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全校学生公布勤工助学岗位,各用工单位自行招聘学生;
4.学生向用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宝鸡文理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
5.用工单位审核同意后,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发放《勤工助学成长手册》,汇总《勤工助学学生信息登记表》,建立本单位本学年勤工助学档案;
6.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学生信息登记表》,建立全校本学年勤工助学档案;
7.各用工单位须按月及时报送《宝鸡文理学院勤工助学考核表》,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将《宝鸡文理学院勤工助学考核汇总表》报送学校财务处;
8.学校财务处将勤工助学酬金按月划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条 用工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责任:
1.本学年结束前,用工单位须将下学年用工岗位数计划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未经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以勤工助学的名义聘用学生。
2.各用工单位必须对勤工助学的学生开展培训,进行安全和劳动纪律教育。同时,勤工助学指导教师须对勤工助学学生加强管理和考核,督促学生按月填写《勤工助学成长手册》并检查评价。
3.用工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对表现优秀的学生,可给予表彰奖励,也可将其作为“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候选人报送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不按规定要求或不遵守劳动纪律且不听劝告的学生,报经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后可中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4.各用工单位要重视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和健康,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用工单位不得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各类违纪违法活动。
5.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事故,由用工单位会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工单位可提出意见,报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后予以解聘:
1.用工单位考核不合格者;
2.不服从用工单位岗位安排者;
3.未经批准两次不到岗者;
4.因病经医生诊断不能坚持工作者;
5.学习困难者;
6.违反校规校纪者;
7.违反《勤工助学协议书》中的规定者;
8.其他不适宜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十二条 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要求: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应按照协议要求,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对工作认真负责,诚实守信,表现突出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将中止其工作,并酌情扣发其酬金;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将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付酬标准与付酬办法:
1.勤工助学酬金一般按每岗每月480元标准发放;
2.勤工助学酬金由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的6%中支付;
3.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月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各月酬金由学校财务处次月划入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4.未经学生处批准,自行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处不予发放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学生从事与大学生身份不符、有损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有碍大学生身心健康、有违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法律、校纪明令禁止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专业劳动。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