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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01  浏览次数:[]

美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宝鸡文理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范围

学院领导班子对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是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书记、副院长根据分工,对其分管业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责任内容

学院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部署,推进和落实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制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每学年专题开展对全体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教职员工的师德师风和职业道德教育、学生的廉洁诚信教育,增强师生的廉洁自律意识。
   3、制定和完善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建设,防止腐败行为发生和纠正不正之风。
   4、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坚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在涉及师生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5、结合年度考核,认真开好以述职述廉为主要内容的党政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不定期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6、对学院党员干部和教职工中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及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向校纪委监察室报告,并在校纪委监察室的指导下组织调查或做好调查配合工作。

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抓好领导班子成员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责任;定期研究分析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现状,查找漏洞,及时整改。
   2、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问题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抓好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等制度的制定、落实和检查工作。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教职工监督。
   3、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抓好贯彻落实。带头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4、对学院党员干部和教职工中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案件的查处工作。
   副书记、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协助党总支书记和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分管范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加强对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负责向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报告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3、做好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件的核实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分管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督办、查办涉及分管范围的案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三、检查考核和监督

学院党风廉政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接受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的检查考核和监督。

党风廉政考核按照学校规定采取年度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年底进行一次,与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专项考核按照学校统一安排部署进行。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惩处、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具体实施步骤:
   1、自评:学院领导班子对照《宝鸡文理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要求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自评情况以及年度总结交校纪委办公室。
   2、民主测评:学院党总支组织全体教职工对领导班子和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教职工参评率不低于80%;

对在检查考核中发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四、责任追究
   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宝鸡文理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不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目标和计划,不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活动,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的;
   3、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规定程序做出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定的;
   6、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7、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担保、融资、招投标及私设“小金库”的;
   8、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其责任追究,在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由纪委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其中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由纪委按党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人事处、监察室按照规定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委监察室会同组织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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